私隐政策
A.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私隐政策的阐释 于提供任何个人数据前,请详阅下列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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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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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文意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在本私隐政策中出现具和如下所赋予的意义。 | ||
「个人数据」指个人数据(私隐)条例中就个人资料一词的订义。 | |||
「光大新鸿基」指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联营公司。 | |||
互联网传送并不绝对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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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互联网乃一个开放系统,客户透过互联网传送电邮或其它电子信息给光大新鸿基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光大新鸿基并不担保或保证透过互联网及其它电子通讯系统所传送讯息的安全性。光大新鸿基一概不负责使用者透过互联网及其它电子通讯系统传送电邮或其它电子信息至光大新鸿基或光大新鸿基应使用者要求传送电邮或其它电子信息时使用者所遭受的任何损害及损失。 | ||
收集及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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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了浏览者本人所提供的个人数据,光大新鸿基不会收集其它关于浏览者的任何个人资料,以识别任何光大新鸿基网址的浏览者身份。 | ||
4. | 光大新鸿基致力维持其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保密性。惟向光大新鸿基提供个人资料,则阁下同意个人资料可能用作以下用途: | ||
4.1 | 处理客户、非客户(如适用)及客户为其作为担保人或向其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所提出的服务申请,及光大新鸿基所提供服务的日常运作; | ||
4.2 | 客户关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惠顾奖赏计划或特惠及奖赏计划),及非客户(例如讲座及其它活动的出席者及参与者)的关系管理; | ||
4.3 | 维持客户或任何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作为现在或将来参考之用; | ||
4.4 | 改良、增强、设计及开展供客户使用的现存或新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财务意见); | ||
4.5 | 倘若数据当事人在账户申请表或其它申请表中或经其它途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使用其个人数据为光大新鸿基的成员公司或集团以外公司作直接促销用途,则会用作推广金融及相关的服务、产品和货品; | ||
4.6 | 决定客户或任何担保人与光大新鸿基之间的债务数额; | ||
4.7 | 向客户或任何担保人追收欠款; | ||
4.8 | 满足适用法例或规例下所提出的资料披露请求或要求; | ||
4.9 | 使光大新鸿基在合并、并合、重组或其它情况下的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对拟作转让的交易进行评核; | ||
4.10 | 任何其它在光大新鸿基成员公司网站或申请表上不时披露的其它用途; | ||
4.11 | 在任何法院或主管当局展开或进行答辩或以其它形式参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或研讯; | ||
4.12 | 寻求或取得的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债务追讨或证券结算、托管、审计、银行、融资、保险、业务咨询、外判服务或其它提供予光大新鸿基的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服务;以及 | ||
4.13 | 任何与上述直接或间接有关或附带的用途。 | ||
潜在的接获数据者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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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光大新鸿基致力维持其所持有客户或非客户(如适用)个人资料的保密性。惟光大新鸿基可以根据其独有酌情权向下列人士提供该等数据,用作直接促销(倘若经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或本私隐政策所容许的其它目的: | ||
5.1 | 任何向光大新鸿基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追讨债务、证券结算、托管、审计、银行、融资、保险、风险管理、业务咨询、外判服务、客户关系管理、营销或其它光大新鸿基业务运作相关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不论在香港或其它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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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香港或其它地方的光大新鸿基任何成员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 ||
5.3 | 作为担保人或拟作为担保人的任何人士; | ||
5.4 | 对光大新鸿基(或任何集团成员)负有保密责任或者经已承诺对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 ||
5.5 | 与客户进行交易或拟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 | ||
5.6 |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如果客户欠帐,可将数据提供予债务追讨机构; | ||
5.7 | 光大新鸿基任何成员的任何实际或提议的承让人或受让人; | ||
5.8 | 依循法例或任何监管规则而需要披露予的任何人士,包括依循法院、仲裁庭、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政府、监管或其它团体或机构的任何规则、判决、决定或裁决,不论是适用于任何光大新鸿基成员的法律或监管要求或其它情况;或者是依循任何公司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9条所发出的通知。 | ||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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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阁下可要求查阅及更正光大新鸿基所持有阁下的个人资料(如有的话)。倘若阁下希望查阅或更正光大新鸿基所持有阁下的个人资料,可书面通知光大新鸿基的私隐主任,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28楼。光大新鸿基可能会收取合理费用,以处理任何查阅数据之要求。 | ||
其它适用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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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倘若阁下是光大新鸿基任何成员的客户,则就相关账户而言,「客户协议及附件」中的个人数据附件会取代本私隐政策而适用,因本私隐政策乃属一般性质。倘若有关个人资料是透过某一活动(例如出席讲座)的申请表所收集,则该活动申请表上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将补充本私隐政策。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该活动申请表上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为准,惟仅局限于该不一致之处。 | ||
其它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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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光大新鸿基就其任何员公司网站上的数据致力提供准确而可靠的数据,但并不担保或保证该等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亦不会就其错漏之处或其它任何原因而令阁下蒙受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侵权的或是合同的责任或基于其它理据)。 | ||
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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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阁下于浏览本网站的任何内页,即表示你同意上述的合约条款。倘若阁下不同意本私隐政策,阁下不应阅览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本网站或其任何内容。如本私隐政策之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本为准。 | ||
B. 拒绝使用个人资料作为直接促销用途 要求停止接收直接促销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条例」),在提供有关个人资料后,阁下可以随时要求停止接收直接促销资料。阁下可透过点击附载于本集团发给阁下的促销或推广电邮上的“取消接收”链接,或按此下载表格,填妥并以书面形式向下述人士提出要求停止接收光大新鸿基的直接促销资料。光大新鸿基将免费处理阁下之要求。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24小时外汇热线:(852) 3920 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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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个人资料附件 请按此下载个人资料附件。 |